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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  从我做起

来源: 综合色久七七综合七七蜜芽时间: 2024-03-27

山东省2024年全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将于3月30日-31日进行,根据省考试院视频会议精神强调严肃考风考纪,现对我校考生考风考纪等问题做如下提醒: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2+1”次安检,考生将接受身份验证、金属探测、手机智能安检等防作弊仪器检查。考试期间考点全范围手机屏蔽、全程无信电信号监测与网络监控,省、市、考点实时全覆盖、无缝隙网上巡查。

2.考生严禁将书包、书籍、手机、手表、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封闭区及考场。不允许考生实施替考、偷换试卷、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用手机拍照、将图片传出场外等违纪作弊行为。即使考试结束后将答卷发到网上,也可能按照“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判罚。

3.做好考前准备,检查证件。若发现身份证遗失,请及时去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

4.所有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各二级院部和班级组织召开主题班会,并认真阅读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摘要内容。

倡议

1.提高修养,做诚信学生

请同学们切记:分数诚可贵,奖励价更高;若为诚信故,两者皆可抛。我们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

2.严守制度,展现诚信品质

大学生都应当有强烈的荣辱观念,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每位考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实事求是,杜绝一切考试作弊形式;立志实践文明诚信上考场。

3.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学习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考试是反映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同学们利用最后的时间查漏补缺,提高复习效果,凭借自身实力考出优异的成绩。

4.严守考纪,严于自律

在考试过程中,严守考试纪律,不投机取巧,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坚定慎独自律操守,坚决对作弊等乱纪行为说“不”。同学之间应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尊重监考老师,遵守考试纪律,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的人生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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